西南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8-13    浏览次数:

西南医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机构改革前,尚未修订,涉及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对口职责参照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南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协议)。学校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合同类型分类确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合同管理细 则,报校长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学校合同按照性质、重要程度和标的金额大小,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合同涉及以下事项的,为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合同: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对外投资合同;

(三合同单项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 50 万元、批量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的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合同,或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的维修工程项目;

(四)大宗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合同;

(五)综合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合同。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五条  学校对外发生经济行为,除即时结清或按规定可以不订立书面合同外,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 未经批准和书面授权,学校及其下属法人企业(公司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亦不得超出批准授权范围签订上述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人)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

(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管辖业务和职责范

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确认合同是否属于重大合同,提出建议会审部门名单;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 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六)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七)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牵头组织合同的洽谈和起草,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确认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学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并与招投标或协商谈判内容一致,条款表述核对无误。确认合同款项有相应的经费来源和经费支出预算;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送审、履行、备案及存档等工

作;

(四)负责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五)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登记或备案手续;

(六负责具体履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七)收集、保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和签订

第十一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承办单位(人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向对方提出修 改意见,共同协商确定文本。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 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归口管理部门应联系校长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

《西南医科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查。

重大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初审,相关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会审部门会审,学校法律顾问和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一般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但合同涉及其他部门职责 的,应当同时送其他部门审查。

会签审查部门的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不得使用模糊性语言或只签名字。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合同承办单位(人) 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单位)须按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细则、流程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各类合同统一使用“西南医科大学印章”。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合同承办单位(人)送校长办公室审核无误, 统一加盖“西南医科大学”印章。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涉及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分歧,归口管理部门应报分管校领导批示或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 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人)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并报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报, 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合同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管理处中止付款。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处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管理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 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管理部门应书面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办公室公室召集归口管理部门、财务管理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合同承办单位(人),以及法律顾问组成处理小组, 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 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人)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立卷存档。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事项办理完毕之前,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连续收集和保管有关材料,并注意做好所有文字记录或形成书面材料。对于合同谈判、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审稿、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 文书、电话记录、传真、邮件、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 均应妥善加以收集和保管,一并备案、存档,不得遗弃、丢失和损毁。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合同连续编号制度,由归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各单位名称+4 位数年份+3 位数流水号,例如:2017 年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的第一份合同,应编号为国资处〔2017〕001 号;同时,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制《西南医科大学合同登记汇总表》,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等事项,并于次年 1 10 日前将《西南医科大学合同登记汇总表》(电子版交校长办公室备案。合同手续完毕后,校长办公室、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各执 一份合同文本,并妥善保管、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合同档案应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 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或权利减少、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七章

第三十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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