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医科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9-26    浏览次数:

西南医科大学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议的组织和管理,规范会议行为,严肃会议纪律,端正会风,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会议主要包括:学校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代会、学代会;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月度工作例会、全校干部会、党建工作会、各类委员会和议事协调机构会议;学校领导主持召开或职能部门主持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和工作交流会议等。

第二章  会议原则

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

第三条 精简原则。要精简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减少与会人员。能合并的会议尽量统筹合并。学校专项工作会议按照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确定出席领导和与会人员。

第四条 高效原则。会议召开应注重实效,准备充分,与会人员汇报、交流要注意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态度明确,力戒空话、套话、重复话。

第五条 节俭原则。办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凡能利用学校内部会议室召开的会议,不到校外召开。工作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三章  会议的申请、审批、筹备和组织

第六条 学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条例规定进行。会议召开前学校应成立专门的会议筹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会议由筹备领导机构以文件形式通知,会议过程形成的各类材料由大会秘书组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分别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的议题安排、会议组织、会议材料准备等应按照学校制定的相应议事规则执行,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八条 学校统一召开的月度工作例会、新学期全校干部会、党建工作会等涉及全校性的会议,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同意,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九条 专项工作会议由学校分管领导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召集,并指定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十条 学校各类委员会和议事协调机构的会议,由学校分管领导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相应的委员会主任委员或领导组组长召集,委员会或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外单位参加的学术交流会或工作交流会,由学校分管领导向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成立由校级领导担任负责人的会议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并制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方案。根据会议内容由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外单位参加的学术交流或工作交流会,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并提前向分管或联系校领导报告。如果涉及国(境)外单位或人员参加,须同时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十三条 会议承办单位(部门)要提前做好会议的申请、审批等工作。涉及经费开支的会议,应在学校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前进行会议预算申报,并严格执行《西南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不涉及经费开支的校级重要会议,也应在年初向党政办公室报备,党政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年会议进行统筹。

第十四条 会议承办单位(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原则上每周五上午12:00前),在学校OA系统填写《西南医科大学会议报备表》,注明会议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拟出席校领导、会议主持人、会议议程、校内外参会人员等信息,由党政办公室对会议安排进行统筹和协调。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同意后,党政办公室将拟召开会议列入《学校一周重要工作安排表》,在全校进行公布并反馈会议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会议组织和会务主要包括:发布会议通知、拟定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材料、落实布置会场、组织会议考勤、安排会议记录、草拟会议纪要、督促和检查会议决定(精神)的落实、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六条 认真落实参会人员,严格履行请假制度,严格考勤制度,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会议主办部门要做好会议考勤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上进行通报。对违反会议纪律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领导干部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有保密要求的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不得擅自外传或讨论会议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南医科大学会议管理办法》(西南医大校〔2016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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