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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

泸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正案)

作者: 时间:2018-04-03 点击数:

泸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修正案)

(2014年1月第九届教代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泸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监督和巡查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五)讨论协商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教代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九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及其它议案,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报告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学校应将文件草案以多种形式在全校教职工中广泛征求意见,提交大会审议。

(三)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由学校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议案(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的事由,由学校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相关材料,报学校工会,由校工会召集教代会执委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组织审议或决定。但需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十条  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将大会决议和提案付诸实施。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凡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学校教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二级院(系部)、部门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6%—10%左右)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考虑各方面人员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医疗为主的实际,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数的60%,青年代表和女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并有一定比例的民主党派和非在编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届为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依据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学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活动;代表如调离学校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满退休,其代表资格也自行中止。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接受相关培训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决定,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简称“两代会”。“两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教代会与工会同时进行换届。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原学校校级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代表、非正式代表的各民主党派负责人、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特邀代表参会;非正式代表的各处级部门和二级院(系部)主要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知情权、发言权,并参加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党、政、工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方面代表组成,经学校上届教代会执委会推荐产生,主席团推荐执行主席。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以二级院(系部)、部门为单位或几个单位联合建立代表团,由教代会代表民主推选代表团团长。团长一般由二级院(系部)或职能部门党政负责人或二级工会主席担任。其职责是:会前征集、汇总代表提案;大会期间组织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推选大会发言代表;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等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校与教代会或教代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学校应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结情况,并向教代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立教代会档案管理制度。教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资料管理齐全完整,档案规范,管理科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将教代会开展各项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保障教代会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审批;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组织教职工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开展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教代会授权,闭会期间可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工会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可承担第二十八条相关工作职责。

 

第六章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发布的《泸州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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