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首先是一种全面从严治党的工作导向,即推动监督执纪抓早抓小、层层设卡、动辄则咎,着力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转化为实质性问题,强调的是对干部的全过程监管、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体现的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反映的是组织对干部的严管厚爱。
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第一种形态如果不能成为常态,全面从严治党就将失去基础。现在函询时要求党委(党组)书记签字背书,就是为了压实主体责任。未雨绸缪总强过亡羊补牢,这是一本再明白不过的政治账。各级党委(党组)务必要大力推动第一种形态成为常态。各级纪委也要积极协助和督促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结合问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对履责不力的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全面从严治党重任在肩。把握好“四种形态”之间的政策界限,体现我们执纪、量纪的工作方法。这既考验我们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更考验我们的意志品质、担当精神,采取何种形态,关键是要吃透情况、准确研判、严格程序、加强沟通,也要综合考量处置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警示效果、惩戒效果等方面。
纪检机关必须敢于担当,切实增强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摒除怕“得罪人”的错误思想,敢于较真、敢抓敢管,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章党纪权威,维护整片“森林”健康;也要善于担当,以满腔的热情苦练硬功夫、真本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把握运用能力,推动监督执纪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对监督执纪工作规律的客观把握和深刻总结,其所遵循的就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则。实践运用好“四种形态”最终达到的目的是推动标本兼治,处理好“森林”与“树木”关系,建立更加符合实际、常态化、全链条对干部教育监督、执纪审查、问责处置的制度机制。(摘自成都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王川红在成都市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研讨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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